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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保险及收益问题的处理
来源:鲁照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7
浏览量:592

20128月甲(女)诉至法院称,我与乙(男)20042月结婚,婚后乙长期在外工作,20086月车祸后脾气日渐暴躁,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破裂。诉求法院:1、判决双方离婚;2、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子及该房屋相关的保险;3、分割乙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婚前房屋购买的万全险价值10万元;4、分割乙获得的保险理赔金12万元。乙辩称,甲所述事实不正确,是甲看我残疾不想与我共同生活所至夫妻感情破裂,我同意离婚,但我所得的保险金应归我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我婚前位于AB区的房屋是我个人财产,其上的万全险系我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另外,甲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为其父亲购买的8万元人寿分红险,我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分割。法院审理查明:夫妻均表示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婚内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AC**号房屋一套,经评估价值68万,可以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应给予甲方34万元的补偿。20064月起双方就该房屋购买某保险公司投资连结险,双方同意该保险共交保险费4万元,现已具备现金价值且已开始收益,因此乙方应给予甲方3万元的补偿。20066月,乙为其位于AB的房屋购买万全险6万元,双方同意目前保单价值10万元,因该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乙可以继续享有该保险,但应当在保单现金价值范围内给与甲方补偿5万元。2008612日乙遭遇车祸获得保险金12万元系对乙伤残补偿,具有专属于性,应当认为乙方单方所有。同时法院还查明,甲在20048月为其父亲购买某公司的人寿分红保险,目前该保单现金价值8万元,此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甲方应给予乙方4万元补偿。

目前,公众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家庭财险及人身险的投保率逐年增加,保险已经成为公众规避风险和家庭理财的重要工具。在离婚离婚纠纷中,如何解决好保险问题,本律师结合处理过的上述案例,谈下个人看法以便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一、明确基本概念

在理解与处理该类问题时,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概念。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保险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人单位。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是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认可的其它人。

4、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当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时间到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标的:即保险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财产及其有关系利益,另一类是人的寿命和身体。

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非违法性的利害关系。

7、保障性保险:该类保险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类别。目的在于对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防范,一般期限短、费用低,不具有现金价值。主经包括意外险、定期寿险、财产险等

8、返还型保险:该类保除了风险防范功能外,同时具有储蓄功能。一般时间长、保费高,具有现金价值。

9、投资型保险:除了防范风险功能外,突出了投资收益功能。一般时间长,费用高,具有现金价值。

10、现金价值:在返还型和投资型险种中,投保人缴纳费用一定时期内高于实际出险率所对应的保险费用,多出的部分会积累下来,这部分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离婚诉讼中的保险纠纷

1、保险的归属认定。保险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是“财产性权益”,在离婚诉讼中究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认定时应当有所区分。《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对于其它保险则没有涉及到。

2、离婚中保险分割的具体对象。保险金(指已经出险或达到给付条件)、保险费(退保的怀况)、投资保险的收益(投资型保险)、保险的现金价值(主要指人寿保险)等。

3离婚中保险金及投资保险收益的分割。财产保险中,如果所保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所领取的保险金应当认定为该个人财产的替代物,仍归个人所有。人身保险中,如果属于医疗、伤害等与人身性质紧密相关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而对于投资性保险,则无论保险是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或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投资,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时尚在履行过程的保险合同的处理问题。如果选择退保,则处理现金价值,如果不选择退保,对于保障型保险,由保有方在保费额度范围内给对方相应比例的补偿,对于返还型保险,保有方在保险的现金价值额度内给对方一定比例的补偿。

5夫妻双方购买的财产保险在离婚时的处理问题。在财产保险的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不选择退保,那么首要问题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变更,并由被保险人或受让人通知保险人。

6、夫妻双方购买的人身保险在离婚时的处理问题。人身保险同样也分为保障型、返还型和投资型。分别按以上的方式采取补偿或分割的方式。

三、离婚案件中保险问题的处理原则

1、坚持保险的“财产”属性原则。

2、协议优先原则。

3、彻底解决、便于执行原则。

4、便于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原则。

随着保险种类的发展,将会有更多保险分割问题在离婚中需要公平处理。作为诉讼当事人,明确保险关系中的诸多主体,清楚保险的分割原则,掌握基本的保险分类,理清保险分割的具体对象,可以对离婚中保险问题的处理结果有一定的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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